东洲评估蒋骁、冼莹莹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分享文物资源资产评估观点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日发布文物资源资产评估等3项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旨在更好地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功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东洲评估董事、执委会主席蒋骁和项目负责人冼莹莹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分享对该文件的解读观点。
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有别于其他一般的资源或资产。文物资源资产蕴含着丰富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其观赏价值、教育及研究意义远超其自身的使用价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起草的《文物资源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制定背景、评估对象及价值类型等3个方面均具有特殊意义和研究特点。
制定背景
文物不仅承载着一个民族的灿烂文化,也在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引航指路。
为更好地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文物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起草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契合了国家对于文物“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需求,更好地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评估对象
在指导意见明确的评估对象方面,指导意见将文物资源资产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文物的资源或资产。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由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文物不等同于古董、古玩或艺术品。古董、古玩或艺术品可能是尚未认定为文物的文化资源。
文物资源资产的评估对象是指文物资源资产的财产权益。通常仅包含文物资源资产本身的价值,若同时包含文物资源资产对应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衍生产品的相关权益,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
从定义而言,指导意见限定为“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文物的资源或资产”。这是一个对文物资产的狭义定义,可以更好地解决后续评估中评估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验证性等问题,以免评估人员陷入对所评估对象是否是文物资产的纠纷中。
在评估对象中,文物资产天然具有一定衍生价值,这些衍生价值在实务操作中是无穷尽的。为解决实务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在报告中未明确“著作权、商标权等延伸产品权益”的情况时,报告仅将文物资源资产本身价值作为评估对象,解决了评估人员在评估时无法限定评估对象收益范围的问题。
价值类型
指导意见提出了文物资源资产特有的价值类型“征集补偿价值”。征集补偿价值是指管理收藏单位通过接受有偿捐赠的方式依法征集取得文物资源资产时,补偿给捐赠者为取得、保管、维护文物资源资产所耗费的价值估计数额。该价值一般大幅低于市场价值。这是对现有准则体系中价值类型的扩充和细化,更好体现了文物资源资产评估在特定应用场景中的定价需求。
指导意见的印发旨在服务文物市场发展,满足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需求,有利于构建更加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和资产评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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